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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企业再曝违约 处置机制亟待完善
多企业再曝违约 处置机制亟待完善
进入2017年,债市的违约警报还没有解除。仅一个多月以来,已有东北特钢、大连机床等企业先后曝出债券违约。值得关注的是,2017年到期的存量信用债规模约4万亿元,历时一年的去产能虽使过剩行业有了一定程度的产能出清,但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观,债券违约现象可能仍将不断上演。业内人士认为,在债券违约渐成常态的同时,违约债券处置的配套制度也应加速完善。
多企业再曝违约 处置机制亟待完善
多企业再曝违约
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机床)日前发布公告称,由于该公司发行的15机床CP004于2016年12月29日发生实质性违约,且未在宽限期处理完,触发了16大机床SCP002和16大机床SCP003两期短融共10亿元的债券违约条款,需要公司在2017年2月10日前追加增信或限期赎回。
公开资料显示,目前大连机床存续未兑付的债券共8只,累计金额已达38亿元。但该公司2016年三季报显示,截至去年三季末,大连机床账面货币资金只有25.1亿元,而含应付票据在内,大连机床合计债务却高达180.87亿元,短期借款60亿元,总资产234.6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53.8亿元。业内人士认为,大连机床的偿债危机已经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并且可能带来后续一系列连锁反应。
像大连机床一样已经屡次违约的还有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特钢)。继9只债券出现违约后,1月16日,东北特钢公告称,鉴于公司已于2016年10月10日进入重整程序,目前重整工作仍在进行当中,应于1月15日到期的13东特钢MTN1不能按期足额兑付利息,已构成实质性违约。至此,东北特钢违约的债券涉及本金累计达71.7亿元。
短期难飞走的黑天鹅
自从2014年债市的刚性兑付金钟罩被打破,在多轮债券违约潮中,市场的承受力似乎已逐渐加强。但债市的黑天鹅始终没有飞走,且越来越多。据Wind资讯统计,2016年国内债券市场上共有79只债券发生违约,违约规模398.94亿元,同比增加两倍之多。
具体来看,2016年的债市违约呈现出年初和年尾扎堆的现象。3月和4月,广西有色、东北特钢和中铁物资等爆发违约;11-12月,违约事件再次密集袭来,中城建、内蒙古博源控股再次拉起违约警报。在去年末的时候,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就曾提出,债券违约进入多发期并呈现蔓延趋势,保险资金约80%配置于信用类资产,信用风险上升。
而今年初大连机床、东北特钢等公司的连环踩雷,预示着今年信用违约仍然是需要警惕的风险。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经济学教授张锐认为,历时一年的去产能虽使过剩行业有了一定程度的产能出清,但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观,产能过剩行业的分化将愈演愈烈,部分劣质企业将会面临被市场淘汰的命运,其信用状况相应地会继续恶化,从而导致债券市场违约现象或仍将不断上演。
除了宏观环境下行带来的违约率增加,资金面的紧张也在增加企业的还债乃至发债的难度。有分析师认为,目前企业信用基本面虽然环比略有改善,但远未达到可以通过内部现金流完成资金链正常循环的程度。企业对于外部融资的依赖性仍然很强,而银行授信并未发生显著松动,导致企业偿债风险的降低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债市再融资。更有企业直接改期发行债券,有统计显示,春节前一周,市场取消发行的债券共计9只。
业内呼吁完善处置机制
事实上,从国际发达市场来看,债券违约是很正常的事情。此前就有不少业内人士指出,从长远来看,债券市场刚性兑付的打破,将有利于中国信用债市场的发展以及金融市场改革。
监管层也对债券信用风险的控制提出重心前移等要求。1月25日,上交所、深交所先后发布《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落实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债券信用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并对债券突出以风险为导向进行分类管理,发行人需要加强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
但当事前预防环节和事中应对环节的措施仍未能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时,债券违约后的处置成为亟待完善的一环。 中信建投证券宏观与债券研究团队首席分析师黄文涛指出,对比国内外事后处置措施的异同,在此环节,国内外均有自主协商如达成债券重组方案、司法诉讼如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及破产和解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国外有过错追责的债券违约处理措施。
过错追责是指如果其他所有处置措施都还不能满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在法律策略上,债券持有人可以寻找各方参与人在债券发行上市、销售等环节中的过错,通过主张过错赔偿的方式减少损失。黄文涛指出,我国可以根据自身国情,完善过错追责制度,促使发行人及其关联人、保荐机构、承销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市场参与各方提高责任意识,各尽其责,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张锐进一步从法律角度分析称,我国需要建立起对发行主体行为起到约束效力的完整法律框架,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受托管理人制度、债权人司法救济制度和特殊保护条款,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强化对债券发行方的信息和风险披露的要求和对发行主体欺诈骗行为做出严厉的惩戒。另一方面,必须建立包括债券展期兑付、债务重组、债转股以及破产清算等一系列透明的违约处理机制,以此协调好债权人和股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最大程度地减轻对实体经济的破坏性影响,同时推动市场信用机制的充分实现。